說性傾向歧視法會危害言論自由,是否危言聳聽呢?
按照以往歧視條例的藍本,和《立法禁止種族歧視諮詢文件》,性傾向歧視法不單為同性戀者在工作上提供特殊保障,更是以言論自由入罪,因為已包含了在外國被人詬病的煽動性傾向仇恨罪(hate crime [sexual orientation])。
根據以往藍本,只要因一人的性傾向,「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即屬性傾向中傷行為,這已是違法!支持立法者經常說香港的性傾向歧視法不會影響言論自由,似乎不是避重就輕就是有意瞞騙。
甚麼叫「公開活動」?根據平機會的工作坊的解釋,也包括教會的主日講道和大學等機構舉辦的研討會。根據現時同志運動和政治正確的看法,說同性戀不正常或指出同性戀者患愛滋病的比率較高,也被視為煽動對同性戀者「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的言論。
例如支持性傾向歧視法的人說:「其實當我們把非異性戀看成是可以研究的『課題』,研究它的成因究竟是先天還是後天的時候,就已經表明了我們有把非異性戀邊緣化為『是病態的,不正常的』。」
「把同性戀者定義為不道德」已是歧視, 你若認為同性戀者不宜結婚或不能參加教會事奉,當然也表露了對同性戀者的鄙視。若政府的法例可能把這一切都定為要禁制的歧視,實在是漠視市民的良心自由,更遑論尊重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言論自由了。
再者,根據藍本,也會有性傾向騷擾的罪名,這也是以言入罪!「任何人........如因另一人........的性傾向........而向被騷擾者作出不受歡迎或不為他人接受的行徑(該等行徑包括口頭辱罵或發出表示憎恨被騷擾者的郵件),而在有關情況後,應會預期被騷擾者會因該行徑而受到冒犯、侮辱或威嚇」,在受保障範疇內這也是違法。
但如性傾向中傷罪一樣,這裡的概念和標準都相當含糊,特別在同性戀這樣富爭議性的課題上,不同立場的人的言論是很容易使對方感到冒犯和侮辱的。就算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從來沒有侮辱過同性戀者,但只要持續發表反對同志運動的言論,和不利於他們的數據和案例,就會「冒犯」了同志運動活躍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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