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禮儀與囑咐: 兩段人生路的反思(三)


2168 期(2006 年 3 月 12 日)
◎ 未圓語絲 ◎ 梁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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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麼是律法?這裡說的當然是猶太人的宗教法,而不是我們現在社會中的法律。但宗教法在當時猶太人來說,就是生活上的法律。法律是文字的規條,社會生活的準則,這些條文告訴我們甚麼能做,甚麼不能做;不應該做的做了,就是違犯律法。這樣的概念也可以應用到我們現代社會中對法律的看法。法是立例,是規條,是用來禁止人作一些事情的;凡去做條文上規定不能做的,就是犯法。加拉太書三章二十四節說:「律法是訓蒙的師傅。」羅馬書章七節說:「律法使人知罪。」即是這樣的意思。但法律不能使人稱義或成義。我們按照律法去做是當然的,不按著去做則屬違法和犯法。反之,沒有條文規定的,做了也不算違法。所以律法的宗旨是禁制,而非獎勵。所以保羅說:律法不能使人稱義。

  法律是每個社會都會有的,但條文法規卻可以不同。然而,法有不同,其義則一,就是這些條文的制訂,使到社會中的每個成員有所依循。換言之,每個人都在律法之下生活。除了茹毛飲血時代的野人,或少數未開化地區的部族,世間上再難以找到一個沒有法律的社會。

  回到那痲瘋病人的故事。耶穌要他去見祭司和被檢驗,意思是要他得到法律的承認:承認他是潔淨的人。其實,這個承認和他的身體得著痊愈是兩回事。他的痲瘋病得到了耶穌的醫治,身體已經痊愈,這是個不爭的事實。見不見祭司,被檢驗或不檢驗,對他的身體痊愈沒有關係。總之,他已不再受痲瘋之苦,也不用躲藏和遮掩了。那麼,為甚麼耶穌要他去見祭司,要他得著律法的承認?因為,他的人生不只是個身體(physical body)的存在,也不是個孤立的人生。他痊愈後的生活是個需要融入社會,融入人群的生活。(He has to be connected with others in the community)既然這樣,他就要活在社會之中,他就要活在律法之下,他就要得到祭司的認可和法律的承認。在我們生命中,我們有多少時候能固執地說:我就是我!特立獨行,而置其他人於不顧?

  禮儀,文化和傳統

  另一方面,耶穌有對痲瘋病愈後的這個人說:「又因為你潔淨了,獻上摩西所吩咐的禮物,對眾人作證據。」獻祭和獻禮,是猶太人的民族和宗教文化傳統。若按照傳統規定,獻祭時所用的羊羔,細麵和油,都有仔細的規定,同時又有一套完整的禮儀。中國人的傳統中也有相類的祭祀要求及禮節儀文,尤其是宗族或鄉村中的祭禮和禮儀。參與這些儀節,象徵著維護集體,追求團結、凝聚和公益,相對於注重自我,追求個人和私利、表示個人乃團體中的一分子。 耶穌要這個人回到社會,獲得律法的承認,並且要他追隨傳統的運作,保持原有的文化,參與祭祀及其他禮節和儀式。由此看來,基督徒被主呼召,得著拯救,是要出於罪,但不出於世;基督徒經歷轉變,成了新人,但仍然可以承接傳統,在其中生活,在其中繼續另一段人生。他可以留在傳統,卻不囿於傳統。換言之,如果禮儀是一個民族文化的積澱,是社群共同的傳統和價值的話,基督徒沒有必要離開傳統,要去針對,甚至反對這些傳統的禮儀和價值。只有在某些關乎生死和大義的場合下,如耶穌在安息日救人治病,才會對傳統和文化進行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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