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凡有違基督教信仰或信徒生活原則之廣告概不刊登。 |
| 2. |
私人公告或啟事,須有其所屬教會正式公函證明。 |
| 3. |
訂婚、結婚等廣告,須有教會公函或堂主任證明。 |
| 4. |
教會或機構之公告或啟事,須附有正式公函。 |
| 5. |
本報編輯及編輯業務小組有權審核所有廣告內容,予以修改或拒絕刊登,而不必申述任何理由。 |
| 6. |
廣告內容由刊登廣告之客戶負全部責任。 |
| 7. |
歧視條例問題: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的條例
-《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招聘廣告不能刊登以下帶有歧視成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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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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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的性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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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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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的婚姻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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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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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的身體或精神上的殘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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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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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的年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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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僱主如在招聘廣告中直接要求應徵者遞交個人資料,則必須在廣告中列明僱主身分及資料用途,以資識辨。 |
| 9. |
凡「離職」啟事或廣告,避免使用「華洋轇輵」等字眼。 |
| 10. |
凡涉及保險、財務類之「聘請」廣告,須由有關機構/公司直接刊登,並須附該機構/公司函件,
以資證明。 |
| 11. |
來稿規格:
分類小廣告由本報根據客戶之文字稿代為排字,格式以本報為準。其餘所有廣告,客戶須交來可供製版之美術正稿或菲林(陽片),如來正稿,本報不負責任何在印刷上之錯漏。廣告菲林或正稿,如有捐壞或遺失,本報恕不賠償。來稿概不退還,如要索回,請於交稿時註明
。稿件請於刊出日期之十天前送達本報辦事處。(本報逢禮拜日出版,如有更改,另行通知。) |
| 12. |
刊登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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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小廣告(甲類):每則一格吋,不得超逾四大字及四十小字(包括標點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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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小廣告(乙類):每則二格吋,不得超逾八大字及七十五小字(包括標點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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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版廣告:一律兩格高九吋半闊,只接受教會機構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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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廣告:呎吋超過二分一版者,由編輯及業務小組決定刊登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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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紅印刷:按廣告收費表增加20%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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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印刷:按廣告收費表增加40%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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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優惠辦法:(只適用於頭版廣告及普通廣告,不適用於分類小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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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或機構九折,並可與下列優惠同時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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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色及雙色廣告:5期九折、10期八五折、20期八折、25期七五折、40期七折、52期六五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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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廣告:2期九折、4期八五折、7期八折、10期七五折、15期七折、26期六折、27期以上五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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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廣告:以刊登彩色廣告為主,若同時配合單色或雙色廣告,亦可獲得等同上述13.3的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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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之一版或以上八折,二分一版或以上七五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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