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是憲法權利?


2655 期(2015 年 7 月 12 日)
◎ 文林 ◎ 束健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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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最高法院在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終以五對四裁定同性婚姻是憲法權利。先前,法院已裁定在一九九六年才通過的Defence of Marriage Act(維護婚姻法例)第3條規定違憲。現在,該法例第2條規定亦是違憲,美國各州要接受同性婚姻的註冊及承認在其他地方註冊的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侶享有已婚權利。持相反意見的四位法官則認為,法庭不應界定婚姻定義,應透過人民作出廣泛討論後,由立法機關投票,決定如何訂立或修改婚姻資格和福利。

  明顯地,同志們已沿用以法律程序,由幾個法官作決定確立其權利,但漠視十四個州的人民意願。失望的是宗教團體在此重要的戰役中被動或已歸邊,不去捍衞合法婚姻是一夫一妻,甚至有些宗派更修訂信仰宣言,聲明同性戀沒有違背聖經教導,那便不需法庭裁決,已不攻自破,自毀長城。

  筆者認為這只是性解放運動骨牌效應的重要環節,因同志們為「性小眾」爭取法律權益,以博愛為主,最終達到確立「多元家庭」的合法地位。

  在此,呼籲香港基督徒及宗教組織,不要仍坐視不理同志運動對整個社會的破壞,請上網找尋「性小眾」及「多元家庭」的定義和爭取目的,定會令你毛骨悚然,這不是平權而是濫權,追求的是自由亂愛!將家庭倫理觀念徹底粉碎,製造社會混亂。         

  感謝主,基督教聯會最近的會員堂增至三百六十六間,但要提問的是我們在信仰怎樣持守?在社會扮演甚麼角色?還是我們依然沈默,處處被動,讓社會不良風氣去影響教會而成為道理。愛爾蘭縱是一傳統天主教國家亦毀於公投,讓同性婚姻合法,蘇格蘭英國國教亦通過接受同志為神職人員。請問聯會的取態如何?    

  香港同志運動不會因為教會遲疑而停滯不前,他們已採納美國同志盟友的策略,用法律程序去加快確立其憲法權利。 W Judgment 已成功確立經變性手術的人士,要以其新性別處理其申請結婚,這已重新界定男、女的區分,從生理定義偏離至社會和實際生活定羲。QT案件已用司法覆核捷徑,嘗試確立在外國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應在港可享有家屬簽證的權利。而如箭在弦的另一司法覆核的Q案件,挑戰政府應接受其性別表達(Gender Expression)的性別,而她不須經過變性手術。 

  一班肢體在過去日子反覆研究及學習其他國家組織如何處理同志運動對社會及宗教團體的衝擊。結論是香港應盡快成立一個團體,策略性集中處理如何影響政府和社會去明白立法的壞處和提供宗教組織管理及教導信眾明白及捍衞真正的基督教信仰,你們願意支持這構思嗎?

  (編者按: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於同性戀議題已作多次公開聲明,聯會教育部亦成立專責小組回應同性婚姻,有關文章可參閱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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