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延長諮詢期
 教會機構憂心監管過嚴有礙發展


2455 期(2011 年 9 月 11 日)
◎ 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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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津改革委員會轄下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於六月中旬發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並進行三個月公眾諮詢。由於部分內容影響到基督教界團體,故小組委員會於八月三十一日舉行《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基督教界諮詢會,由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合辦,約有一百三十位教牧代表出席。

  《慈善組織》諮詢文件提出二十項建議,包括增設「慈善事務委員會」為法定架構規管,處理組織註冊、審批籌款申請,取代稅務局等部門的審批,同時賦予調查權,可吊銷違規組織的註冊,亦可委任新董事受託人進駐有問題之組織。另外慈善組織註冊後,每年收入逾五十萬元組織,須每年向新委員會交核數師報告及財務報表;對低於五十萬之組織,亦要求交董事局核證的財務報表,使公眾可從網頁查閱,增強透明度和問責性。

  街頭募捐過盛 促立法監管保障

  法律改革委員會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智思表示,《慈善組織》諮詢文件源於二零零四年時,街頭募捐突然增多,有市民表達未能辨別機構真偽,惹來擔憂重重。至二零零七年律政司司長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透過監管方式增強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任和信心,並堵截「壞機構」。隨之委陳智思等七人成立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經過四年討論及參考與香港法制相近地區的慈善法,撰寫出現時草擬的諮詢文件,陳智思強調:「有團體批評諮詢文件是『無牙老虎』、不夠深入細節,但這絕非最後立場,而只是最基本的平台,所以需要更多意見。」

  現時本港有超過六千六百間慈善組織,但未完全受到監管,故陳智思個人認為設立「註冊制度」最為重要,目的是讓市民能分辨機構真偽。有與會者反映市民將來查看「註冊制度」的本質與查看《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的名單」無異,陳解釋:「稅務局只會以組織成立宗旨作為審批免稅的理據,純為負責稅務優惠,並無監管能力。最多每四年看一次財政報告,組織缺乏全面監管。」

  借鑑英國法制 堂會對立法成效存疑

  小組主要參考英國法制草擬,文件建議慈善組織設立註冊制度,分配號碼作為識別,如須在募捐單張上顯示號碼,當有偽組織假扮時,警方能執法處理。但若推行制度便會涉及機構的「定義」,文件重新提出「13+1」項的慈善組織宗旨的法定定義,包括推廣宗教、促進宗教和諧或種族和諧等。陳亦就「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一項澄清,指該條是因涉及政治原因而考慮不納入,並非傳媒所報導的「剔除」,納入與否仍有待決議。

  有與會教牧擔心將來監管會愈來愈多,陳坦言不能避免,控制監管程度的處理方法須作進一步探討。但他認為不能「出事」後才立法,令市民失信心,故應提早防禦,亦能避免「出事」後政府更深的監管。但不少與會教牧認為教會機構每年要向稅局撰寫報告已達監管功能,奉獻亦已面對會友的監察,擔心立法後反令情況更差,例如要應付更多的文件,影響小型機構發展。另外,文件雖然問責性高,上訴機制對委員會的決定能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但教會機構擔心未能支付龐大費用。

  立法與否未定案 或完善稅務制度作監管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行政總裁方敏生不諱言:「現時的核心問題是要設立監管,但是否需要走到制訂慈善法這步,還是可藉完善稅務制度作監管較適合?慈善法除了監管功能,亦可在法律上保障團體。社聯對慈善法仍有保留,我們冀望有一個保障力高及能增加公信力的慈善法。」

  交流意見後,小組成員之一的陳黃穗認為推出文件以來,被誤看成一個「特大超級監管機制」,她說:「這個反應與我原想像的落差很大,我一直認為若設監管制度,會盡量以適度、light hand(輕手)去處理,但我不認為需要從現行的條例中作出修改。」

  主席陳智思直言撰寫時未有針對宗教團體需要作考慮,小組亦對宗教內部處理不熟悉,是次諮詢會能瞭解實際程序,小組亦接收了天主教意見,未來會修改文件內容,小組成員期望收集更多基督教團體之意見,故將原定於九月十六日截止的公眾諮詢期延至十月三十一日,詳情及最新消息可登入網頁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charities.htm;意見可電郵至hklrc@hkreform.gov.hk。

▲ 聯會主席鍾嘉樂牧師帶領開會祈禱。

▲陳智思先生認為「註冊制度」最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