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及維護家庭聯盟
 回應同運團體指控


2295 期(2008 年 8 月 17 日)
◎ 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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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著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及維護家庭聯盟於八月六日在報紙刊登《維護家庭宣言》,而遭七個同性戀組織約十名人士前往明光社示威,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分別發出新聞稿,以回應有關指控。

  明光社於回應中重申《維護家庭宣言》的立場,指出現時香港法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若果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只會令巿民大眾誤以為特區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猶如家庭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其他同性伴侶關係。明光社又認為,任何暴力行為皆是文明社會所不容的,政府亦有責任保護每一位受虐人士,不論他的身分。對此,他們有三項建議:(一)將現有條例的保障範圍擴闊至所有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包括家傭、租客、朋友、同學及其他同居人士等。或(二)繼續現時的做法,使用《侵害人身罪條例》,對施虐者作出檢控。或(三)若現行法例不足以保障一些非婚姻關係但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包括業主與租客、租客與租客、僱主與家傭、朋友及同性同居者等等),他們支持另外立一條新條例,暫稱為《家居暴力條例》,保護所有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這做法既可保護同性同居者,亦可保障其他因不同原因而同居的人士。

  香港性文化學會於回應中指出,該學會尊重有關團體的抗議,但就其個別不實指摘而作出澄清。香港性文化學會重申,按照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2年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婚姻權利的定義的解釋而言,婚姻的權利為「單純一男一女的自願結合」。而《多哈宣言》中所要求捍衛的就是由一男一女雙方自願結合的婚姻制度,而不是同性婚姻,這與維護家庭價值人士所極力捍衛的價值非常吻合。香港性文化學會又同意社會不應容忍任何暴力行為,同性同居者中間的暴力行為亦需要正視,但認為有關的重點不是在於是否「家庭」暴力,而是「同住」下的暴力。故此,香港性文化學會建議政府應訂立一條名為《同住暴力條例》,保護範圍應覆蓋所有同住者,如宿友、家傭、同住長者等,以保障所有在本地法律下非婚姻、非親屬關係的「同住暴力」問題,而不是以修改《家庭暴力條例》的方式處理。

▲於八月六日刊登於《AM 730》之聯署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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