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董會毋須成為法人團體~校本條例的再思


2074 期(2004 年 5 月 23 日)
◎ 時事透析 ◎ 蔡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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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議多年的《校本條例》,近期引起一些大的辦學團體與教統局和家長團體之間的強烈對抗,充滿火藥味,令人婉惜!

  筆者來自一個細小的教會辦學團體,曾參與籌備及成立一間新的津校,並曾擔任校董會主席多年。由學校成立之初,校董會內各成員已積極支持校政民主化,很快便選出教師校董,待家教會組成之後,又立即選出家長校董,將來待畢業生較成熟,亦會有校友校董。一直以來這樣的運作良好,教師和家長校董的意見,對協助校董會作決定時很有幫助。由於辦學團體委任的校董數目超過半數,教會方面並不擔心個別校董可以改變原來的辦學宗旨,希望各辦學團體不用過分憂慮。一所津校每年使用的公帑超過三千萬,教會所付出的一千幾百萬元開辦費實微不足道,辦學團體須向公眾問責。不過,由於教會辦學一向口碑很好,深得家長信任,教會的辦學方針亦必須被尊重,若果老師和家長不認同有關理念,可選擇其他學校,而不應抱著和辦學團體對著幹的心態。

  在法例修訂的過程中,個人認為有幾點應特別考慮:

  一、辦學團體可以將辦學理念寫進校董會章則,在沒有得到辦學團體同意之前,校董會不能隨便更改。

  二、所有教師、家長及校友校董遇上有利益衝突的議案(如晉升、人事任免或涉及其子女的事宜)必須避席。

  三、規定校董會主席或校監必須由辦學團體委任,以監督學校的日常運作。

  四、沒有必要將校董會改為法人團體,令她完全獨立於辦學團體。其實,只要政府能為全港資助學校購買公眾責任保險;倘辦學團體或校董會有人違法舞弊,教統局可收回辦學權,已是對學生和公眾人士的最佳保障。此舉相信會更容易得到各辦學團體的支持,減少她們對校董會可能失控的憂慮。因為政府是將辦學權委託辦學團體,而辦學團體再將日常管理權委託校董會,最後問責的應是辦學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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