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真會提倡「四自」


1965 期(2002 年 4 月 21 日)
◎ 教會圖說 ◎ 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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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八年六月香港崇真會出版的《崇真會訊》(第八十六期),在第八頁(歷史小檔案),印有一張一九三三年總會古舊月曆表。在這張月份牌中,將全年十二個月的日子都印上。而其中最特色的,就是用放大鏡凸顯「自立」、「自養」、「自治」和「自傳」八個大字。表示崇真會所提倡「四自」是有他們的理論主張的。

  所謂「自立」,就是要自出堂租;自購基地;自建堂會。在此反映一九三三年的時候,整個崇真總會包括香港和國內各地的客家教會,分別有租賃的佈道所,或有一些購置的堂址;或是興建的教堂,但這些佈道所,或是堂會,無論是租的、購的和建的,都不是全由華人教會去租、去購、去建的,而是巴色差會(Baeel Missionary Seciety)去全力支助和部分支助,才有現有的發展。是故他們推行自立,就必須在堂址上,取自租、自購和自建的成績,才有自立的資格。

  至於「自治」方面,是要推行,自供本會教師薪俸,全區自養,全會自養。在此說到崇真會其時有許多傳道人的薪俸不能由華人教會去支付,無論區會抑或是整個總會,都不能自養,要實行自養,首先要使全體華人同工的薪金達到華人自給,那才能稱得上自養。

  提到「自治」,有謂自組議會、自選董事、自定章程制度。在此多少反映當年的崇真會的佈道堂址和一些堂會,是不能全由華人信徒去組織教會,自選董事,和自制定章程。至少在區會和總會的層次上,多少受到差會和西教士的限制。甚或在一些佈道基址和一些非自理的堂會中更沒有人才去組織議會,選出有能力的董事,一切有賴西教士的幫助。要實行自治,就必須從組織著手。

  關於「自傳」方面,他們特別強調:自己出資、成立差會,遣派教師在國內,國外隨方設教。這種自傳是有很遠大的目標,就是要有足夠的經濟力成立差會,到國內和國外去傳教。因為教會要達到「自立」、「自治」、「自養」、「自傳」的目標,才是一個成長的教會。亦是符合教會在二○年代的「三自」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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