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樂在版權限制中


1912 期(2001 年 4 月 15 日)
◎ 交流點 ◎ 徐濟時(宣道會香港區聯會研究及培訓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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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特首在九八年十月的施政報告中,就知識產權作了這樣的結論:「我們絕不會容忍盜用原創意念的行為。在此我呼籲香港全體市民合力維護知識產權,不要購買任何種類的翻版或冒牌貨品。」此語有商業意義,也有屬靈含意,因為神在十誡也呼籲神子民「不可偷盜」、「不可貪戀別人的房屋、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若十誡有現代版,可能也列出知識時代、資訊時代下的產品、作品、創作、著作等版權也屬於「別人一切所有的」。

  或許教會向來是非牟利團體,對「商業侵權」的牟利行徑視為與己無關。然而,近年的聖樂作品在教會使用的版權問題迫到埋身,我們才醒覺不能想也不想就「歌書照影(印),音帶照(過)錄」,原來這些小貪方便、貪便宜也涉及十誡呢!

  其實,版權類似人權,是保障原創人的成就與報酬不被盜取及剝奪;從神學角度看,是肯定那些有聖樂、寫作、講道、教導等恩賜的人得到應有的尊重,並鼓勵他們以這些知識性恩賜服事教會。以下是教會普遍存在的知識產權上的疏忽,請恕冒昧提出幾點愚見:

  1. 刊登在主日週刊的文章若是轉錄的,應先向原作者或出版社取得同意才刊載。若未經同意,就算寫明作者及出處,仍是不太合宜,有失於禮。

  2. 影印任何書刊的文章,就算是在容許下分發他人,也應留意該文的作者、出版社、出版日期皆付於其上,只有作者而沒有後兩者,仍不能算是尊重版權的表現。

  3. 我們的知識大多是建立在別人的知識之上,撰寫文章、教主日學講道、講專題等非牟利性質的知識傳遞,有幾點值得注意:若是用「自己消化後的語言」表達,也未算作侵權。然而,獨到的見解若是源自別人的,即使以自己的文字或語言表達,也應表明作者或出處,免陷入榮歸自己的貪念。此外,若要抄、背別人的東西,至緊要講明作者及出處;此舉亦方便讀者、聽者往原出處進深學習,益己益人,另一段進一步作結,對於認真追求知識的人,或許版權制約反能催生上進與創作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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