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參與香港社會服務的發展,超過一百四十年,當中更扮演了積極而重要的角色,香港政府和一般市民都認同教會在這方面的貢獻。事實上,到了今天,香港有約六成的社會服務是由基督教教會所提供的。根據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統計,在一九九九年裡有機構會員二百六十五個,當中有基督教背景的服務機構有七十五個,佔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八點三。雖然,教會在社會服務當中扮演著一個舉足輕重的角色,但究竟教會在當中所秉持的理念是甚麼呢?他們如何落實這些理念呢?信仰與服務如何結合實踐?
教會辦理社會服務的理由
台灣世界展望會的莊文生牧師在其所著的《福音與社會服務》裡指出基督徒參與社會服務的四個動機:
當然,不應只是以上所舉的動機就能夠完全表達整體教會辦社會服務的理由。應該還可以增加多一些的。在珍費格遜(Jane Ferguson)的一篇文章裡,她根據奧士力(Oostlyk)的說法,列舉了十一項教會提供社會服務的理由:
順服神(約壹五3);學習主樣式;主耶穌看顧困苦的人(路九46-48);幫助別人就是提供機會給他們作屬靈生命的成長;認識主耶穌就是參透人間的苦難(林後一3-5);跟隨主腳蹤學習作僕人;服務別人就帶來祝福與獎賞(箴十九17);免受主的審判(哀三34-36);回應人的需要,建立真實生活的見證(雅二30);掃除一些不榮耀的事物,例如害人、壓迫及不公平的事(林前十31);回應貧窮人和弱勢社羣的需要,以見證主的愛(約壹三17-18)。
當我們計畫提供社會服務時,可曾認真的去思考過這些支持我們提供社會服務時的基石?或許我們去辦社會服務的最終目的是「承擔使命」,從創世之初(創一26-28),到主耶穌的授命(可十二30-31)及託付(太廿八19),我們都是按照主的吩咐去服事他人和那些有需要的人,讓被服侍的人能夠感受到主對人的愛和恩典。
事實上,從我們的經驗看,沒有一間堂會所定服務的宗旨、使命或理想,是可以全面包含上述所有辦理社會服務的理由,因著歷史背景、信仰立場、發展需要、福音策略等,各堂會自有其著重點,不能作比較論優劣,宜作相互參照與學習。重要的是,我們在考慮承辦社會服務時,所持守的信念是甚麼呢?辦理社會服務時最終的目的又是甚麼?基沙(Robert Kysar) 在其書《被召喚去關心》裡面,提醒我們是被呼召去關心和服事周圍有需要的人,他的說話是十分值得我們作較深入的反思。
信仰與社會服務結合的發展經過
自二十世紀初以來,有關信仰與社會服務的結合的討論,雖然至今還沒有一個定論去認定哪一種模式為之正確,但在一九七四年所舉行之洛桑會議以後,總算能夠確定一些比較清楚的共識方向,而以後的討論,都是從這些方向發展出來。
討論以「社會福音」的提倡人饒申布須(Walter Rauchenbush)的見解開始,他是德裔,是美國浸信會牧師。因為當時(約在一九二九年之後)社會經濟不景氣,社會問題叢生,貧富懸殊,所以饒氐認為這些問題的出現並不是來自人的問題,而是社會的問題。他認為需要從改革社會去重建人的屬靈生命像耶穌基督所作的,而「社會福音」能針對社會的問題而作出回響。及後,「社會福音」的理論更發展出「新神學派」(Modern Theology),提出教會應投身於社會服務,並發展一套模式去發展社會服務,帶來很大的爭議。雖然如此,卻得到很多人的認同和支持,並發展至一種運動(Movement)出來,也產生一些有名的神學家。如葛萊登(Washington Gladden)、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等,他們對當時美國的社會道德問題發表很多言論,對社會改革帶來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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